全电发票试点又双叒叕扩围了!!
2022-07-20
发布时间:2022-7-20
税局公告:7月18日起正式执行!

自2022年7月18日起,湖北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、上海市和广东省(不含深圳市,下同)的部分纳税人(以下简称“试点纳税人”)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,包括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(以下简称“纸质专票”)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(折叠票,以下简称“纸质普票”)。
在这之前:
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,广东省(不含深圳)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,一省一直辖市一个自治区,开始进行全电发票开票试点,即这三个省级行政区域的试点纳税人,可以开具全电发票,当然,这三个省级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,也可以接受本省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。
2022年5月10日开始,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;2022年6月21日开始,北京市、江苏省、山东省(不含青岛)、浙江省(不含宁波)、深圳市等五省市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;2022年6月21日开始,广东省(不含深圳)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互相接受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;2022年7月18日起,湖南省、湖北省、河南省、河北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陕西省、重庆市等九省市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。
至此,全国可以开具全电发票的省份仍为3枚:广东省(不含深圳)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。
全国可以接受全电发票的省份(除粤沪蒙外)共有14个:四川省、北京市、江苏省、山东省(不含青岛)、浙江省(不含宁波)、湖南省、湖北省、河南省、河北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陕西省、重庆市;此外,还有一个计划单列市:深圳市。
相较于传统发票,全电发票的优点?
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
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,实现发票全领域、全环节、全要素电子化。
发票版式全面简化
发票版式全面简化,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,简化购买方、销售方信息,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;联次全面简化,全票无联次;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,会计无需纠结。
开票流程全面简化
开票流程全面简化,开票零前置,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,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,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,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。有网络就可以开票,登录网页、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。
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
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,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,避免重复入账。
实现发票自动交付
实现发票自动交付,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,也可通过电子邮件、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。
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
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,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,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。
作为受票方,试点纳税人需注意哪些问题
受票范围
试点纳税人只能作为受票方来接收内蒙古自治区、上海市和广东省(不含深圳市)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,而不能开具全电发票;接收的发票种类包括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。

发票接收
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、电子邮件、二维码等方式进行发票接收。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。
发票查验
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电发票信息。
用途确认
纳税人在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“增值税专用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带有“普通发票”字样的全电发票、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、代办退税的,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。
发票红冲
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,开票方红冲需要经受票方确认后才能红冲,可有效防控上游任意红冲发票。
报销、入账、归档
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,应当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0〕6号)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一,纳税人可以根据《通知》第三条、第五条的规定,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,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,纸电票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二,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,应当根据《通知》第四条的规定,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。
用友税务云助力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
全电发票的推出不仅仅是发票的改革,更是国家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。企业在提高全电发票管理的同时,应更加重视税务合规与风控问题,加强企业的税务数字化管理,实现以数治企。
用友税务云深耕企业税务数智化管理领域多年,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多场景,多维度,满足不同用户角色需求的税务管理服务,助力企业实现税务数智化转型。